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民工子弟学校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教基〔2008〕4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近年来,各地根据中央和省里部署,采取积极措施,健全工作机制,保证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取得显著成效。由于城区公办教育资源不足,目前各地还存在少数以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为主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通称“农民工子弟学校”)。这些学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的不同需求,缓解了城区教育资源紧缺的状况,方便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但有部分学校办学条件简陋,达不到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有的甚至连基本的安全、卫生、师资等条件都不具备,学校安全管理和教育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为了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子弟学校的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民工子弟学校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关于“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实事求是地制订和完善农民工子弟学校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切实将农民工子弟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实行统一规范管理,引导农民工子弟学校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
二、对农民工子弟学校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基本情况,按照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这类学校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登记和整顿规范。符合办学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于自行设立及办学条件未达到设置标准的,要确定整改期限,促使其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设置标准要求,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到期整改仍不合格的,要联合有关部门坚决予以依法取缔,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
三、加强对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各地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扶持和管理并举,促使农民工子弟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积极帮助农民工子弟学校解决实际困难,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和教育教学等方面对农民工子弟学校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加强对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教育督导,督促其开足开齐国家课程,规范办学行为,保证达到基本教育教学质量要求。要严格农民工子弟学校收费管理,按当地教育、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规范农民工子弟学校收费行为。要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强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卫生与安全管理,确保不出安全事故。加强农民工子弟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其招生、转学等手续办理,确保学生不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