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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工作的通知
(闽教财〔2008〕98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
  贯彻落实好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政策,保证农村寄宿生的健康成长,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2007年,省人民政府批转了《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通知》(闽政文[2007]428号)。今年,省委、省政府又将此项政策列入教育为民办实事项目。2008年,省教育厅针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08]51号),召开了全省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网络视频工作会议,总结分析半年多来各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落实情况,部署进一步做好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工作措施。为扎扎实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工作,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和学校务必须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进一步采取措施,保证寄宿生生活补助专项经费“到校、到人、到肚子”,切实把好事办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全省推广实施 “免费营养早餐工程”,保证做到专款专用。“免费营养早餐工程”由一个蛋、一杯豆浆(或稀饭)、二至三两馒头构成,由每所寄宿制学校统一组织发放。各地要认真测算本地区免费营养早餐的价格,制定统一合理的标准,逐步摸索经验,规范做法。

  二、统一全省寄宿生界定条件。不管任何原因,没有住在校内的学生,均不能算为寄宿生,没有寄宿生的学校,均不能算为寄宿制学校。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从讲政治的高度严肃地抓好这件事,杜绝虚报谎报现象。

  三、理顺学校食堂经营管理问题。应坚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食堂不得承包经营的原则,由学校自主实行公益性经营,加强管理和监督。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农村初中和农村小学食堂一律取消承包经营;农村完全中学食堂应根据高中和初中学生不同比例,由各设区市决定是否承包经营。同时,各地要加强寄宿制学校食堂管理,明确食堂及生管人员工作职责,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规范操作和运行,为寄宿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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