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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8年农村初中及中心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及资金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8年农村初中及中心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及资金计划的通知
(闽教财〔2008〕15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发改局、财政局:
  根据省领导关于“今年寄宿制学校改造项目从目前已十分明确且急需改造的入手”精神,省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遴选200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宿舍建设项目的通知》(闽教财[2008]96号),要求各地据此认真编报200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宿舍建设工程。根据各地上报情况,经省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研究审定,现将2008年建设项目及资金计划予以下达(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宿舍建设工程,已列入省委、省政府2008年教育为民办实事项目。请各设区市教育、发改、财政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组织、指导所属县(市、区)全面实施200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宿舍建设工程,切实加强项目工程管理,督促检查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本次下达的项目建设于2009年7月底前竣工并交付使用。

  二、本次下达的建设计划,不得随意更改,严禁擅自更改变换项目校名称,改变建设项目使用功能,建设规模不得低于省补建设面积。

  三、项目校建设应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学校自身的条件以及发展状况,科学安排建设项目,进一步做好项目规划、选址、设计、招标、施工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强化建设项目的防雷、抗震规范设计,提高建设项目防雷、抗震的防御能力。

  四、本次下达的省级建设面积补助控制标准以及资金安排,原则上按照闽教财[2008]96号文件有关资金补助规定,并安排落实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校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安排项目建设规模,对实际建设面积超过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面积的,超过部分面积由各地自筹安排解决;本次省发改委安排的预算内资金以及省级财政安排的建设补助资金共计17000万元,其中,从地方教育附加中安排12000万元,从《福建省2008年第二批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闽发改投资[2008]505号文)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项下安排50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将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库[2006]19号)有关规定,直接拨入各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省级特设专户。各市、县(市、区)应根据项目校建设规划,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偿还工程款。同时,应统筹落实本级政府应配套的建设资金,不得举债进行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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