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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商局等关于做好2008年宁夏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通知

  五、各部门审核方式
  采取网上初审和现场审验方式。
  1、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外汇管理局、统计局通过商务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系统进行初审,各部门分别给出“通过”、“不通过”、“退回修改”等审核意见。
  2、工商局通过 “宁夏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年检系统” 进行网上初审。
  3、网上初审通过的企业请分别通过两个网站各打印一份年检报告书原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随同其他相关年检材料上报各参检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六、企业向联合年检各部门提交的材料
  (一)商务部门
  1、打印的初审通过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商务部网站);
  2、批准证书全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供)。
  (二)财政部门
  1、打印的初审通过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商务部网站)
  (经核对后退回);
  2、财政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7年度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区级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市县企业向市县财政部门报送);
  4、各市、县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2007年会计决算及相关资料的初审回执;
  5、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区级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市县企业向市县财政部门报送)。
  (三)外汇管理部门
  1、打印的初审通过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商务部网站);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保税区企业提交《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原件;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4、企业在年检年度出资的验资报告(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验原件,复印件留存,仅限有外债的企业提交);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原件。
  (四)国税部门
  1、打印的初审通过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商务部网站)(经核对后退回);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由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正常纳税证明。
  国税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营业执照不一致的,企业须先到经管的国家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后才能办理年检。
  (五)地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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