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08年秋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寄宿生数的通知
(闽教财〔2008〕153号)
各设区市、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核实2008年秋季学期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数,切实做好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工作,确保教育惠民政策顺利实施,现要求各市、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填报2008年秋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填报范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的寄宿制学校。非寄宿制的学校不需要填报。寄宿生条件应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08]98号)的有关规定界定;即不管任何原因,没有住在校内的学生,均不能算为寄宿生,没有寄宿生的学校,均不能算为寄宿制学校。
二、请各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高度负责,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组织人员对管辖区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进行全面排查,对符合条件的寄宿生,逐一摸底、核实,做到不多报、不漏报、不谎报,确保所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按照表格(表式附后)要求逐项填报,其中,教育部门单位负责人栏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局长签字并对表格填报的数据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