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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全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全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商(改)发[2008]106号)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在我国得到迅速的扩张和发展。我区的商业零售、餐饮、美容美发、洗染业、新华书店、汽车销售、房屋中介等生产生活服务行业也出现了一批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对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备案是适应新形势下市场管理的重要方式,也是加强商业特许经营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特许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五市商务局要认真履行国务院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切实提高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坚持依法行政,主动做好辖区内特许经营市场监管及备案管理工作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 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自治区商务厅备案,跨自治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向商务部备案。五市商务局要依法依规加强对辖区内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特许人到商务厅或商务部申请备案。
  三、指导特许经营企业按照《条例》和《备案办法》规定提供备案材料
  五市商务局和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学习《条例》和《备案办法》,深入了解国家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从整顿和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出发,指导和督促有关企业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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