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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的通知
(闽教监〔2008〕9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属学校(单位):

  现将《福建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所属单位干部、教职员工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并按规格制作携带卡片发至所属全体工作人员。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福建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

  一、严禁截留、侵占、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

  二、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设置账外账。

  三、严禁用公款滥发福利、补贴。

  四、严禁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五、严禁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六、严禁强制、搭车收费和摊派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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