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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系统2008-2009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教育收费规范校达90%以上;
  教育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单位)教育收费规范率达90%以上;
  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达90%以上;
  教育收费治理达标设区市达90%以上。
  (二)相关要求
  1、教育收费规范学校(含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单位具备的条件
  教育乱收费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年内未发生教育乱收费案件和教育乱收费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教育收费行为。
  2、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必须具备的条件
  (1)教育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学校认真执行治理教育乱收费政策措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制度健全,教育乱收费行为得到有效纠治,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成效显著。
  (2)辖区内教育收费规范校(单位)达80%以上。
  (3)辖区内实施教育收费“阳光工程”的学校(单位)达100%。
  3、教育收费治理达标设区市具备的条件
  辖区内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含省市共建高校)、单位中教育收费规范校(单位)达90%以上。
  4、省教育厅本级教育收费治理达标具备的条件
  省教育厅各直属单位、学校教育收费规范校(单位)达90%以上。
  5、有关政策界定
  学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向学生及其家长收费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教育收费行为,属教育乱收费行为。教育系统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依照省监察厅、省教育厅《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处理。教育从业人员擅自向学生及其家长收费且将收费据为己有,区别以下情形定性处理:
  教育从业人员中具有或受学校委托从事管理职责的人员,擅自决定收费并将收费据为个人所有的,以侵占行为论处;教育从业人员中具有教师资格但不具备或未受委托从事教育管理职责的人员,擅自决定收费并将收费据为个人所有的,以非法占有行为论处;教育从业人员中的工勤人员,假冒学校名义向学生收费并据为个人所有的,以诈骗行为论处。
  三、第一阶段工作措施
  (一)健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制度
  1、健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体制。各级教育工委、教育行政机关、高校党委领导班子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对治理本部门(单位)的教育乱收费工作负总责,各级教育纪工委、纪委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调整充实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人员的组成,及时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工作思路,制定措施办法,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2、健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把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层层落实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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