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8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指标的通知
(闽教财〔2008〕148号)
有关普通高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70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71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08]127号),结合省有关普通高校2007-2008学年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经研究,现下达你校2008年度国家奖学金(本科生) 名,国家奖学金(专科生) 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指标 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应根据上年资助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健全完善本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适当向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的学生倾斜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指标内按规定程序认真组织评审,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特别优秀的学生身上、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闽财教 [2007]70、71号文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对象不包括当年入学新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同一学生不能同获得。
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要坚持公示制。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定名单及有关材料前,要将上报的获奖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四、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奖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奖助资金及时、全额发放给学生。不得变相提高或降低国家规定的奖学金标准,严禁以一个人申报、获准后又让几个学生分享的错误做法。
五、请各高校按本通知要求,抓紧时间评审,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有关评审材料的报送工作。
1、国家奖学金等评审工作结束后,各高校需报送以下评审材料
(1)国家奖学金:A、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情况;B、本校《2008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1);C、本校《2008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审批情况表》(见附件2);D、《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3)。
(2)国家励志奖学金:A、本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情况;B、本校《2008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4)
2、报送时间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材料请各高校于10月31日前报省教育厅。
3、报送要求
(1)请以纸制和电子版形式同时报送;
(2)评审情况报告必须以学校正式文件报送。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有关信息必须核实清楚,确保准确无误。
(2)省教育厅接收材料单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地址: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大楼6楼
邮编:350003
联系人:方舒峰 联系电话:0591-87091270
传真:0591-87824926,电子邮箱:FJZXDK@163.com
附件:1、2008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2、2008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审批情况表
3、2008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4、2008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1:2008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学校名称: (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学生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院系 | 专业 | 学号 | 性别 | 民族 | 入学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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