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全区商务系统年轻干部挂职锻炼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商(人)发[2008]119号)
五市商务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全区商务系统年轻干部挂职锻炼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全区商务系统年轻干部
挂职锻炼的管理办法
挂职锻炼是拓宽干部培养渠道、全面提升干部队伍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有计划地选派商务系统年轻干部到基层商务部门、商务厅机关进行挂职锻炼,有利于年轻干部积累基层工作经验,增长才干,提升自身政治业务素质;有利于年轻干部解放思想,开阔视野,转变作风,有效改进工作作风。为切实做好我区商务系统年轻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提高年轻干部的素质,以适应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现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挂职锻炼的对象、时间
1、对象:①商务厅机关35岁以下干部;
②各市商务局35岁以下干部。
2、时间:一年。
二、挂职锻炼的形式
1、机关挂职。选派的干部到挂职单位挂职,原则上担任不高于其本身职级的职务,其中商务厅处级干部只能挂任局长助理。
2、企业挂职。选派年轻干部到大型内、外贸企业锻炼,使年轻干部更多地熟悉、了解企业的业务和经营管理情况。
三、挂职锻炼的组织管理
1、挂职工作由商务厅人事教育处负责。每年2月份前各市商务局要向商务厅报送干部挂职锻炼计划,人事教育处结合各市商务局和有关企业意见,在征求厅机关各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当年干部挂职锻炼意见,提交厅党组会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2、挂职锻炼干部不占挂职单位编制和领导职数。
3、干部挂职锻炼期间,原隶属关系不变,只转组织关系,行政和工资关系不变,原工资、福利待遇仍由派出单位负责。
4、挂职锻炼期间,挂职锻炼干部接受挂职单位领导,不再承担派出单位工作任务,挂职单位要对挂职锻炼干部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严格管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