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任:于清建 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赵玉宝 市消防支队政委
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逐级成立分管领导牵头、有关人员参加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考评、奖惩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组织制定并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及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针对本地实际和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每年要组织开展不少于4次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属地政府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
2、落实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3、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凡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凡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各级政府和城市规划、建设部门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并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及政府政务督查,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考评验收,推动政府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