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
(闽教发〔2008〕114号)
各高校、各设区市教育局:
新学年开学以来,我省高校总体保持了稳定的局面。但仍存在个别民办学校违规招生,少数普通高校举办或与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班等管理不到位、办学条件差、部分学生及家长反映强烈等情况。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维护高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现就切实规范高校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校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与省委、省政府关于高等教育发展决策部署的自觉性,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办学质量上。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高校各类招生的统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坚决维护高校的和谐与稳定,确保高等教育事业稳步、和谐、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坚持和强化以条件定发展原则,坚持高等学校办学规模与办学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情况相挂钩。高等学校要依据办学条件统筹确定各种形式教育发展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确保为各种形式教育招收的学生提供必备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条件。高等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将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力直接委托或变相委托给中介机构和个人。对于经批准的与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合作人才培养的,高校应承担起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职责,落实合作方的责任,确保为学生提供必备的安全稳定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加强对所举办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的统筹管理。高校要明确所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夜大学、业余和成人脱产班)、网络本专科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高中起点高职(专科)、高中起点本科与专科起点本科,以及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等办学属性,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模糊宣传。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要坚持以业余学习为主的办学形式,不得将函授、业余、网络教育等办学形式转为或变相转为全日制办学形式,依据办学条件从严控制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脱产班等全日制办学形式。高等学校要对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