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试点企业实施三年后,对创新型试点企业考核评价通过的,授予“浙江省创新型示范企业”称号。对考核评价通不过的企业,可申请继续试点。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评估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创新型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经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建立创新型企业统计监测制度。试点和示范企业应每半年提交企业发展基本数据、工作进展报告,由各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提交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称号:(1)企业被依法终止;(2)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查处;(3)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4)连续三年未按要求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时施行。
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
为科学合理评估创新型企业试点示范工作进展,准确把握被评企业创新活动、创新业绩和创新特征,着力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推动浙江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特制订本评价制度。
一、评价目的
评估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进展,总结试点企业创新发展的经验,跟踪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作用,更好引导广大企业走上依靠创新驱动发展之路,进一步做强做大、做精做专。
二、创新型企业评价的范围
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
三、创新型企业评价的指标体系
创新型企业评价体系主要由四个定量监测指标、一个定性考察指标构成。
四个定量监测指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千名研究开发人员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量、新产品(工艺、服务)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一个定性考察指标:创新战略、制度创新、品牌塑造、组织创新、管理创新、创新文化等内容。
四、评价条件的设置
根据上述指标体系,申请评价创新型企业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1.按企业规模,研发投入强度达到一定标准;2.过去三年内须有专利或版权申请;3.过去三年内须推出过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
五、创新型企业评价的组织实施
1.企业自评估。创新型试点企业开展试点工作三年后,按要求填写《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申请材料。
2.设区市初审。设区市科技部门复核申请材料,根据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进行初审,填报《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初审表》。
3.组织综合评价。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进行分类综合评审。评价通过的,授予“浙江省创新型示范企业”称号。未通过评价的,企业可继续申请开展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