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经营运行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治理结构健全,管理科学规范,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原则上近三年应连续盈利或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3.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高。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6%;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4%;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3%。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专利技术,主要技术工艺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拥有企业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拥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农业企业近三年获得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植物新品种权等,近三年主持或参与制定过行业、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
5.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建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拥有比较完善的科技人员分配和奖励等创新激励机制,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的10%以上。注重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和应用,新产品、新服务或采用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20%以上。
6.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企业主导产品和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在行业发展中具有显著的带动性和影响力。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细分)位居前列。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企业独特的品牌,拥有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
7.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通过质量管理等相关认证,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对于成长型企业,适当降低主营业务收入等有关要求,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这里所指的成长型企业,其主导产品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且近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在30%以上。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需重点培育的企业,可适当降低主营业务收入等有关要求。
8.具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管理制度。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健全的创新组织体系、完善的创新激励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推广应用创新方法,努力营造并形成良好的创新文化。
第七条 企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1)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或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正在审理中的;(2)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涉税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3)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4)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程序与管理
第八条 试点企业的申请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评价确定的办法。企业自愿申报并填写《浙江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书》。经试点企业所在的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上报省科技行政部门。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选择确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并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公布,授予“浙江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称号。
第九条 申报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原则上从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中推荐。被确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试点企业的,纳入浙江省创新型示范企业管理,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 建立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采取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从创新资源、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和创新管理等方面对创新型企业进行考核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