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福建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细则》和《福建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的通知(2009修改)

  第十一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对象主要是师范类专业学生、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广电系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其中师范类专业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普通话水平要求二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要求三级甲等以上;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要求一级乙等以上,省级以上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一级甲等。具体分类达标要求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现阶段应接受测试的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为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社会各界其他年龄段人士均可自愿申请接受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
  应试人原则上在工作所在地报名参加测试。在高校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可随所在校学生接受测试。应试人再次申请接受测试同前次接受测试的间隔应不少于3个月。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三部委规定,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应合理收费。省、市或高校中心(站)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各执收单位应凭省文件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按规定进行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全国通用。等级证书遗失,须登报声明,持报纸声明和有效身份证件、市(高校)测试中心(站)对其测试成绩的认定证明向省语委办申请补发,补发证书加盖“遗失补发”专用章。
  第十四条 测试员及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或宣布测试员证书作废等处理;应试人违反测试规定的,取消其测试成绩,并视情节限制考试时间;应试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可向执行测试的机构或上一级测试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报告制度。各中心(站)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培训测试工作计划,要定期向同级语委和上级中心报告,并于每年年初报省中心。省将每年一次组织抽样检查。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福建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细则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