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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福建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细则》和《福建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的通知(2009修改)

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福建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细则》和《福建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的通知
(闽语〔2009〕6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语委,各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站):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有关工作,使我省普通话水平培训和测试工作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轨道,2002年省语委制定了《福建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暂行)》和《福建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标准(暂行)》。经过几年的实践,特别是2003年教育部、国家语委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16号令)和《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教语用司函〔2003〕18号)后,省语委多次组织专家根据国家的规定,对我省原来制定的规定和标准(暂行)进行讨论、修改,并向各设区市语委反复征求意见,制定了《福建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福建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细则》和《福建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工作中严格按规定执行。

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普通话水平测试(Putonɡhua Shuiping Ceshi)是对应试人掌握普通话的规范程度和运用普通话能力的考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按照教育部《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是全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的实施机构,接受省教育厅和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行政领导和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实施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规划,培训普通话师资和测试员,管理国家级和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以下简称测试员),对全省的培训测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质量检查,管理测试工作档案,组织开展培训测试的科学研究。
  市级和各高校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站)接受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常设机构的行政领导和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实施本市和本高校普通话培训测试规划,培训普通话师资,聘任和管理本市的国家级、省级测试员,对全市及县(市、区)的培训测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考务管理和质量检查,管理测试工作档案,组织开展培训测试的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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