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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履约要求和违约责任
  享受代偿学费的教师应按照《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农村学校任教。若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不履行协议的,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拨付当年度代偿金额。
  2、经县(市)教育局指定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承担教学工作的,停止代偿学费,以前年度已领取的代偿金额不需要退还,也不需要缴纳违约金。
  3、在服务期内违反协议有关规定的,停止代偿学费,并要求享受代偿学费的教师退还以前年度已领取的代偿金额并缴纳违约金,退还的代偿金额及缴纳的违约金由县(市)教育局统一收缴后退缴同级财政局,统筹用于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上述金额清偿前,不予办理工作调动等有关手续。
  七、管理职责和组织分工
  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由省、市、县三级分级负责实施。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联系和协调,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的有关工作
  1、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各地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教代偿学费的宣传、动员工作,指导市、县(市)教育局做好享受代偿学费政策毕业生的招聘录用、考核及其他有关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及时下拨代偿学费专项资金,指导市、县(市)财政局做好代偿学费的具体工作。
  2、市、县(市)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的具体工作。
  3、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对代偿学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专项经费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八、政策衔接及有关事项
  1、本办法实施后,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到经济欠发达县任教奖励计划的通知》(闽教人[2006]38号)规定的奖励计划,从2009年秋季起停止执行。原已签订“到经济欠发达县任教五年服务期协议书”并获奖励的教师,继续按原协议执行。
  2、已列入我省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的教师,不再申请享受代偿学费政策。
  3、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省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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