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学员完成研修任务、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的,颁发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监制、培训机构盖章的培训结业证书(见附件)。对无故不参加培训1天及以上,或请假超过2天及以上者,不予结业。
五、培训机构和师资队伍
1、省级培训工作主要由福建教育学院承担,市、县级培训工作由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有关高校承担。省、市级骨干培训应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级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情况,认真组织制定具体培训方案,科学设计培训课程。各地要组建一支由高校及教科研专家、专职培训教师和特级教师、学科教学带头人等一线优秀教师组成的培训者队伍,逐步建立和完善培训师资库。各级培训机构应联合建设一批优质课程资源,积极推进数字化培训资源建设,实现优质培训资源共享,努力提高培训实效性。
2、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确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能够按照统一的内容要求,按时完成培训任务,省教育厅委托福建教育学院对市、县级培训机构的教师进行专项培训。
3、为提高县级培训的质量和水平,省教育厅委托教育部福建师大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负责组建一支以中小学教学名师、特级教师和省级学科教学带头人为主要成员的高素质培训师资队伍,开展“农村教师县级培训专业支持行动”,采取“送培下乡”的方式,到各县开设课堂教学观摩或专题讲座,为县级培训提供高水平的培训师资。
4、各设区市也要采取各种形式为县级培训提供师资支持。
六、培训经费
以各级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培训经费。省教育厅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农村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工程省级培训和“送培下乡”专项支持活动。各市、县(区)财政要切实落实按教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5~2.5%的标准核拨教师继续教育经费,设立农村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工程专项经费,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要确保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并按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足额核拨到相应的教师培训机构。农村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工程培训不得向教师个人收取培训费。
七、培训组织管理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将农村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工程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现教育均衡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纳入本地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