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推广情况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经信节(2010)53号)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日常监管工作的要求和本市对节能空调推广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536号)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关于对2009年高效节能空调推广情况进行监督核查的通知》以及《上海市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地方补贴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09〕19号),我们制订了《上海市加强“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推广情况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核查情况于2010年3月15日前书面报市节能空调推广工作办公室(地址:制造局路27号,邮编:200011,联系人:韩明华63122720、朱海63122900)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加强“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推广情况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
为了落实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推广信息的核查任务和要求,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536号)、《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2009年高效节能空调推广情况进行监督核查的通知》以及《上海市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地方补贴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09〕19号),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监督检查机构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商务委委托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高效节能空调推广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
监督核查的对象:享受国家补贴的高效节能空调推广情况;享受地方补贴的高效节能空调推广情况。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根据《高效节能空调推广情况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格式见附件)的内容组织核查,并按要求填写核查表。通过核查,核实有关购买及安装信息是否属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