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投入保障制度,按照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安排地质灾害调查、预防和治理经费,纳入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财力状况和防治地质灾害需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对危害大、影响严重、急需治理的地质灾害重、特大地质灾害危险点,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金支持,及早进行彻底治理或搬迁避让,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完善制度,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要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网络重要作用,通过发放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使处在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群众做到“自我识别、自我监测、自我预报、自我防范、自我应急、自我救治”,提高他们自救互救能力;汛期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检查,汛期中开展巡查和应急调查,汛期后进行复查与总结,各地要准确掌握区内地质灾害的动态,科学避灾和抗灾。各地应急指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省、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站)在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处置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要做到“快调查、快定性、快论证、快决策、快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或指定一支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以备担任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
(六)控制源头,依法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未进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分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区,应根据地质环境调查的实际情况,确定评估范围。对未列入评估范围的建设用地,在申请审批用地时,必须附有较详细的地质环境资料。在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审批新建住宅以及爆破、削坡和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七)上下联动,保证信息通畅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防汛救灾、气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与合作,互通情报,确保省、市、县、镇(乡)、村五级之间信息畅通,使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达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迅速准确,保障全市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工作信息畅通。
(八)重视预警,做好应急抢险救灾的准备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气象部门发布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产品的指示,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预警等级,扎实进行地质灾害预防应对和危险区人员转移工作。及时反馈每一次预警等级发布后本地区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信息。积极推进市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九)加大宣传,提高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水平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张贴宣传画、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或者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地质灾害预防基本知识,把地质灾害预防延伸到基层,做到地质灾害预防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特别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4·22”世界地球日开展宣传咨询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地质灾害预防的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水平,确保一方平安。
六、地质灾害监测预防与应急处置责任
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预防工作要在市、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国土资源、城建、交通、水利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地质灾害点(段、区)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优先”的原则,对威胁矿山、公路、水利等设施和旅游景区(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设施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和险情应急处置;对于威胁居民区的地质灾害点由当地县(市)、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监测和险情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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