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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区优惠工业用地转让抵押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优惠工业用地超过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未建有厂房的,不得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必须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作出处置,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
  第七条 下列优惠工业工地,原则上不批准转让:
  (一)用地属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二)用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政府已列入收回土地使用权范围的;
  (四)按司法程序被法院查封的。
  第八条 优惠工业用地转让后所兴办的工业项目应符合所在园区的落户要求。

第三章 优惠工业用地的抵押

  第九条 优惠工业用地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使用建设的,原则上不得抵押。
  第十条 优惠工业用地已按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开发,建有厂房的,原则上可以办理抵押。
  第十一条 优惠工业用地抵押的金额不得超过开发成本加上取得土地的价格,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 下列优惠工业用地原则上不批准抵押:
  (一)用地属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二)用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政府已列入收回土地使用权范围的;
  (四)按司法程序被法院查封的。

第四章 优惠工业用地的转让、抵押程序

  第十三条 优惠工业用地的转让,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提供有关材料及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报经原批准出让的市人民政府或源城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向市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登记;
  (三)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业用地的转让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优惠工业用地的抵押,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由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二)提供有关材料及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报经原批准出让的市人民政府或源城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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