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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区优惠工业用地转让抵押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区优惠工业用地转让抵押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府办〔2008〕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区优惠工业用地转让抵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河源市区优惠工业用地转让抵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优惠工业用地的转让、抵押行为,为工业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用地保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和源城区工业项目以优惠价格取得的工业用地的转让、抵押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市区优惠工业用地:
  (一)2003年8月3日以前,市区中心区范围内出让地价低于100元/平方米(含本数,下同)的已“三通一平”工业用地,出让地价低于50元/平方米的未“三通一平”工业用地;市扶贫经济技术开发试验区、百子园开发区以及明珠开发区以南(含明珠开发区)范围内,出让地价低于50元/平方米的已“三通一平”工业用地,出让地价低于30元/平方米的未“三通一平”工业用地。
  (二)2003年8月4日至2005年10月12日,出让地价低于50元/平方米的已“三通一平”工业用地,出让地价低于20元/平方米的未“三通一平”工业用地。
  (三)2005年10月13日至2006年7月31日,出让地价低于100元/平方米的已“三通一平”工业用地,出让地价低于50元/平方米的未“三通一平”工业用地。
  (四)2006年8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源城区上城、新江、东埔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出让地价低于94元/平方米的工业用地;源南镇、埔前镇、源西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出让地价低于91元/平方米的工业用地。
  (五)2007年1月1日之后,市区范围内出让地价低于252元/平方米的工业用地。
  第四条 市区优惠工业用地需办理转让和抵押的,必须报经原批准出让的市人民政府或源城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优惠工业用地的转让

  第五条 优惠工业用地已完成厂房建设(含投资超总额25%)的,必须按现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减去原享受的优惠地价标准上限,交足差额土地出让价款,并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变)后方可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土地出让差额款由原批准出让土地的市人民政府或源城区人民政府收取,用于偿还工业园区建设的政府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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