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路桥车辆通行费试行年票制的通告
(河府〔2008〕122号)
为提高道路通行能力,规范路桥收费行为,促进公路建设良性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河源市路桥收费站撤并方案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府函〔2008〕50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河源市试行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8〕215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就河源籍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下同)在河源市辖区道路行驶试行路桥通行费年票制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时间: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我市实行年票制后,凡在本市注册登记(包括在本市行驶3个月以上,办理异地托管,下同)的机动车辆实行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凡缴纳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费者,该年度通过本市所有路桥收费站时不再按次收取通行费。对非河源籍机动车辆按原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不变。
三、年票制试行期的收费标准如下:
车辆类别 | 车 型 | 收费标准(元/辆) | 备 注 |
一 | 方向式拖拉机、9座以下客车、的士、的士头、吉普车 | 400 | 1.免费车辆范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2.东源、和平、龙川、紫金、连平县籍车辆按表列标准减半。 |
二 | 9座(含9座)以上20座(含20座)以下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 | 600 |
三 | 21座以上50座以下(含50座)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 1500 |
四 | 51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 | 3600 |
五 |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 4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