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府办〔2008〕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粤卫〔2008〕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从2008年起分两年,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110元,2008年达到100元,2009年达到110元以上。筹资比例为中央财政4元、省财政61元、市财政8元、县区财政17元,其余为参合人员个人负担。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在2008年一步到位达到筹资比例标准,并在9月底前将财政补助资金划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由于今年缴费工作已经完成,2008年维持参合人员每人10元的标准,从2009年起,参合人员每人年出资额达到20元以上。
二、提高报销封顶线和报销比例。从2008年6月1日起,提高住院费用报销封顶线和报销比例。2008年住院费用报销封顶线,参加一档的提高到3万元,参加二档的提高到5万元,在乡镇、县区和县区外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60%、50%、30%。2009年住院费用报销封顶线提高到5万元,在乡镇、县区和县区外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0%、60%、40%,实际住院补偿水平不低于40%。从2008年起,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县区外医院住院费用报销起付线统一调整为100元、300元、600元。对于2008年上半年已经办理补偿并超过原定住院费用报销封顶线的参合人员,可按新标准办理二次补偿。
三、推行门诊统筹制度,提高受益面。从2009年起,推行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门诊统筹补偿制度,每年在每人筹资总额中划出20元用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门诊统筹。具体办法由县区卫生局制定,报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执行。
四、为防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风险,从2008年起,各县区按当年筹资总额的10%从统筹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主要用于解决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临时周转等困难。
五、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粤财社〔2008〕106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粤财社〔2008〕105号)要求,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收入户、支出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