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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


  (一)全区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工作由区环境监察总队负责。

  (二)各市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负责本级管辖区域内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监督考核,并组织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五、有效期

  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的有效期自设备监督考核通过之日起三个月。

  六、核发及补发程序

  (一)各市环保部门对宁夏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后,对考核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核发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核发机构需要在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上加盖公章。

  (二)有效期内的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所有者需凭有效期内的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考核合格证明,申请补发。

  七、信息管理

  (一)建立自治区级、市级之间信息管理制度,各市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向区环境监察总队报送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核发信息。

  (二)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管理信息系统按编号规则(见附录),对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进行编号。编号须印制在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正面。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宁夏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核发信心报送内容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报送人:      电话:

序号

企业名称

考核单位

监测项目

排污口名称

排污口编号

设备生产厂家

设备型号

设备编号

标志编号

设备监督考核日期

标志核发日期

标志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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