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办:在接到领导机关、领导同志的批示、交办事项之后,或者本机关作出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之后,由厅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报厅主要领导审定。
2、立项:办理意见确定后,即可立项。立项一般是一事一立,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则以一个部署、一个决策为单位进行立项。立项时编号,填写《督查登记表》。
3、交办:一般采用发《督查事项交办单》的形式,交有关单位办理,紧急事项可电话或口头交办。交办要做到要求明确、时限具体、责任清楚,既具有权威性,又有可操作性。
4、催办:任务交办后,办公室要及时了解督查事项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并适时加以催办,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结。必要时可派人到承办单位催办。
5、办结:承办单位要按照交办要求,报告办理情况。报告除反映办理结果之外,还要反馈本地本单位贯彻落实的部署和措施、干部群众的反映、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厅办公室收到报告后要认真及时审查办理报告是否符合交办要求。合乎要求的,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报有关厅领导审定;需要重新办理的,责令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6、反馈:对有关重要决策、部署和重要文件,办公室定期报告落实情况,按照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没有落实三种情况反馈,突出反映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原因;必要时经厅领导同意,通报有关单位落实情况。对领导批示件,办结后要向领导和有关单位反馈。
7、归档:对办结的督查事项,及时销号,立卷归档。
四、承办时限
1、对督查事项,凡注明报告日期的,承办单位按日期报告;未规定报告日期的,在接到督查通知1个月内报告。
2、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3、对紧急特殊事项,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立即办理,即时上报。
五、督查工作责任
1、建立督查工作责任制。各省辖市司法局、各局处室、直属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督查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同时,要确定一位负责同志主抓督查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2、承办单位一把手对承办事项负总责,并签字上报;上级机关直接批办给分管领导的,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承办结果负责,并签字上报,但单位一把手要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