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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豫司文[2006]98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河南省司法厅督查工作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

  河南省司法厅督查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和省委政法委关于督查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工作要求

  1、党委领导。督查工作是组织行为和领导行为,厅党委的决定和要求是督查工作开展的依据,督查工作必须在党委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党委的要求进行。

  2、分工协作。各局处室都要按照分工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和督查,形成督查合力。厅办公室主管督查工作,根据厅领导要求,对督查事项进行分解、联系、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完成督查任务。各局处室在办好承办事项的同时,应主动对分管业务进行督办。承办单位应对交办的督查事项积极办理。

  3、求真务实。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工作中要讲求实效,摒弃形式主义,善于发现问题,真实反映问题,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4、优质高效。从查办立项、催办落实到办理结果上报、反馈,每个环节都应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严防支差应付,做到不压不拖不误,快办快结快反馈,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督查工作内容和方式

  1、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和省委政法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安排部署;

  2、省委、省政府、司法部、省委政法委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3、厅党委会、厅长办公会、厅务会的决定事项;

  4、厅发重要文件、厅领导重要讲话中需要落实的事项;

  5、厅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6、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督查主要采取书面督查、电话催办、听取汇报、现场督查、暗访督查、督查调研等方式。

  三、督查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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