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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高中阶段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高中阶段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府办【2008】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高中阶段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17日

河源市高中阶段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决定》(粤发〔2007〕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中阶段教育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从财政安排和其他渠道筹集用于高中阶段教育的专项资金: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用于高中阶段教育的资金;
  (三)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的资金;
  (四)城市建设配套资金中用于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的资金;
  (五)各学校自筹资金;
  (六)社会捐助资金;
  (七)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高中阶段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经市、县区政府确定的高中阶段教育新建、改建和扩建等项目。项目资金不得突破经政府核定的项目资金总额。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在银行设立高中阶段教育专项资金专户。高中阶段教育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户核算,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条 市直高中阶段学校已经政府确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须按《河源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河府〔2003〕28号)执行,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属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项目,实行代建制,按照《河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河府办〔2006〕36号)实施;属设备购置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条 市直高中阶段教育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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