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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源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源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府[2008]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地名管理办法》业经五届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8年6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山(峰)、河(涌)、湖、沙滩、水道、关隘、沟谷、泉、瀑、洞、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

  (三)圩镇、自然村、农林牧渔场、矿山及路、街、巷等居民地名称;

  (四)大楼、大厦、花园、别墅、山庄、商业中心等建筑物、住宅区名称;

  (五)台、站、港口、码头、铁路、公路、水库、渠道、堤围、水闸、水陂、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

  (六)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广场、体育场馆、自然保护区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保护区名称;

  (七)交通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市政交通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地名实施统一管理,实行分类、分级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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