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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

  (六)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自由获取、使用各类政府信息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或者限制。政府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公众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的,有权要求及时更改。受理的行政机关有权更改的,应及时更改;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要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政府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政府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注意上下级之间的相互衔接。2个以上部门联合形成的政府信息,由主办部门与联办部门负责人会签后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政府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八)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信息形成或者公文制作程序中要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程序,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认。属于国家保密的事项或文件,在保密期限内不得对外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征求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权的所有人意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国家保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单位填写《政府信息保密审查表》(见附件),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政府信息的审核,以保密部门编印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汇编》为依据。各级政府机关不得以保密审查机制为由,拒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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