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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


  二、建立健全公开工作机制,确保公开依法、有序进行

  (四)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和工作体系。各级政府是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关,各级政府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要指定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人员,制定工作计划,搞好宣传,抓好学习培训,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实行垂直领导或双重领导的单位,应当按照本系统的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

  (五)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机制。政府机关要尽快梳理政府信息,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积极主动做好重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网上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行政决策类政府信息应由行政首长签署公开;非行政决策类的政府信息,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公开。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本单位网站(本单位没有网站的,可委托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和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等公开承办机构、行为依据、行为内容、行为程序、行为结果和监督制度。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办事纪律、服务承诺、投诉监督办法等信息。

  政府机关必须依法及时提供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多次、反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尽可能采取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政府机关应当依照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政府机关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的,最初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指引。申请人要求出具查阅证明的,政府机关应当提供。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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