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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
(河府[2008]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7〕7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施行重大意义,切实履行公开职责

  (一)深刻领会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环节,是政务公开不断深化的必然结果,是政务公开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认真贯彻实施《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凡是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各种载体反映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依法公开。

  (三)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政府机关要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和“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能够成为行政管理主体,独立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住房、农资、旅游、金融、电信、环保、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参照《条例》,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社会公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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