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标准
2.河源市畜牧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3.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8年4月11日
附件1
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标准
1.禁养区:主要指万绿湖、东江两岸等水源保护区,饮用水集中取水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市规划区(中心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该区域禁止养殖畜禽,对现有养殖场户限期迁移。
2.限养区:主要指国道、铁道以及东江、韩江支流中小河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该区域限制养殖畜禽。
3.适养区:主要指除禁养区和限养区外的其它区域,该区域可适度规模发展畜牧养殖。
附件2
河源市畜牧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畜牧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必须同时符合如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经营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含畜禽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为主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信誉良好、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负债率小于60%。
二、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和相对稳定的加工、销售体系,国家级畜牧业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以上。省级畜牧业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达4000万元以上。市级畜牧业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符合产业与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三、企业产权清晰、政企分开、管理规范,与带动农户之间签订了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责,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并为生产、销售提供全程服务,带动每户年均增收2000元以上。
附件3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
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以“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按照相对统一,同时兼顾南方与北方、丘陵山区与平原的条件差别,特制定本标准。
一、选址适宜,布局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