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吉建质〔2010〕7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近年来,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建设数量和建设的规模不断扩大,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中违反建设基本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执法监管缺位现象仍然存在,道路路面破损严重,桥梁出现质量安全隐患仍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切实保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的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组织管理体系,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监管责任方。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的建设必须纳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中。招投标的进行、质量监管手续的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强制监督应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通过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承担。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市政道路、桥梁工程项目的监督巡查、抽查,对工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予以局部停工或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条文查处。
二、严格建设程序管理,明确参建各方责任,强化质量意识
(一)建设单位对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施工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办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图纸审查部门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现场使用的所有施工图必须加盖图审合格章。未依据地质勘察报告进行设计的施工图纸文件,图审部门不得进行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开工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到场监督,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