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律师事务所的分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注重集体积累,按照规定留足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和培训基金等。依法缴纳税费。
7、所有律师及工作人员医疗、养老已加入社会统筹或已参加社会保险。
8、律师事务所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律师会议、合伙人会议、合作人会议制度等民主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有一定数量的律师助理和行政辅助人员。
(五)业务实力较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为显著
1、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拓展上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省、市属律师事务所有专业分工或专业定向,成功办理过一些有影响的重大案件。
2、经济效益良好并逐年递增,在本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3、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
4、每年组织全所律师参加一次社会公益活动。
(六)办公条件适应业务发展需要
1、律师事务所自购或自建办公用房,专职律师人均面积15平方米以上;租用办公用房的,专职律师人均面积20平方米以上。公共积累(含固定资产)省直属所不低于100万元,省辖市属所不低于60万元,县(区)属所不低于30万元。办公场所符合律师工作的特点,整洁、宽敞、明亮。
2、建有专门的档案资料室、文印室和接待室。档案室符合国家档案局与司法部制定的档案管理标准,结案及时归档,归档率在95%以上。法律专业图书、资料人均在50册以上。
3、办公设施适应业务需要,配备有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施,并建有法律数据库。半数以上律师能够独立使用电脑处理文件、检索有关信息。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交通通讯设备。配备有摩托车或汽车等交通工具;二部以上直拨电话,每个专职律师均有手机。
5、认真履行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义务,积极完成律师协会部署的各项工作。
三、申报命名与复查
(一)律师事务所进行自检后、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然后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审核、推荐上报,由司法厅考核、批准、命名。
(二)由省辖市司法局向省司法厅报送下列材料:(1)律师事务所申请;(2)律师事务所自检报告;(3)律师事务所先进事迹材料;(4)县(市、区)、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意见;(5)省辖市司法局的验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