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
(二)擅自增加行政许可条件或者在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指定中介服务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呈报、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
(四)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给予行政许可的;
(五)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行政许可证照的;
(六)行政许可相对人已丧失行政许可条件不及时撤销行政许可的;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者对同一事项给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确认并重复发证的;
(二)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者根据不确凿、不充分的证据作出行政确认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的;
(四)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的。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对同一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事项重复进行行政检查的;
(三)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的;
(四)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的;
(五)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的。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不按法定种类、幅度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对依法应当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三)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四)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不开具罚收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单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