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征管资料移交与职能划转同步进行。各级财政部门与地方税务部门要妥善处理好相关资料的交接。在各地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时间确定后,财政部门要及时秽交相关政策文件、征管资料和档案,并将契税征管职能划转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四)做好征管资料的清理归档。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时间确定后,各级财政部门征管机构要按照票证职理办法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契税征收集据及册籍等资料的清理归档,对未使用的契税完税证要按规定程序销毁。从事征管资料职理的相关人员,没有完成资料清理归档的,不得划转。
(五)做好资产划转工作。对契税征管工作中所使用的资产,由同级财政、地税部门协商处理。
(六)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因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人员划转到地税部门其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按实际划转人数及部门预算规定的定额标准予以保障。自治区地税系统因增加契税征管职能相应增加的征管业务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和财力可能予以合理保障。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由自治区副主席为组长,自治区党委分管编制工作的秘书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为副组长,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治区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协调划转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有关单位派员参加并具体负责办理划转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各级应参照自治区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领导小组的模式,成立相应的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和协调本地划转工作各项事宜。
(二)各级财政、地方税务、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妥善处理划转有关事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契税业务及人员、资产、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做好相应的接收工作;各级编办众责划转人员的编制审核审批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划转人员调入手续的办理工作。各部门还要针对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及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人员安置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严肃组织纪律。各级财政、地方税务、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及人员安置工作有计划、有步骤进行,力争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实现理顺征管体制与强化征管工作两不误、双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