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业务划转和衔接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将相关政策文件、征管资料和档案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在移交之前,各级财政部门征管机构要按照票证管理办法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契税征收票据及册籍等资料的清理归档,对未使用的契税完税证要按规定程序销毁。从事征管资料管理的相关人员,没有完成资料清理归档的,不得划转。
(二)在未完成划转之前,财政部门除了做好契税划转相关准备工作外,还应继续抓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征管工作平稳有序,并顺利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在业务划转前,如果一些市、县财政部门因合同期满辞退临时聘用人员而无法继续开展契税征收工作,可先行委托当地地税部门代征。
(三)业务划转后,各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将契税征管职能划转的相关信息联合向社会公布,
三、其它相关事项
(一)对契税征管工作中所使用的资产,由同级财政、地税部门协商处理。
(二)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人员实际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的人数和自治区地税系统因增加契税征管职能相应增加的业务经费,按照部门预算规定的定额标准,并考虑实际业务需要和财力可能予以合理保障。
(三)各级财政部门契税征收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按照年初编制的预算从严控制各项开支,在征管业务划转前不准突击花钱,不准违反规定购置非急需使用的各种办公设备和高档办公用品,不准违反国家统一的津补贴规定向征管工作人员发放钱物。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组织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自治区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领导小组的模式,成立相应的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划转工作各项事宜。各级财政、地方税务、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妥善处理划转有关事项,针对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及人员安置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五、工作步骤安排
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程序严格,行政编制划转还需上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应高度重视,从大局出发,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各阶段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