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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存入规定的金融机构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财政专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 “收入户存款”科目。

  (二)收到同级国库拨入的政府补贴,借记本科目,贷记“政府补贴收入”科目。

  (三)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债券投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入资金,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将支出户的存款利息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六)新农保基金的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由省级统一管理,县(市、区)财政专户收到省财政专户下拨的个人账户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上级拨入收入”科目;上解个人账户资金到省财政专户,借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省财政专户收到县(市、区)财政专户上解的个人账户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科目;下拨县(市、区)财政专户个人账户资金,借记“拨付下级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财政部门、开户银行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财政专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存款结余。

  103 收入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按规定存入金融机构收入户的款项。

  二、收入户主要用于暂存尚未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基金收入及本账户利息收入,应按期汇缴财政专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三、收入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取农民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外地转入个人账户资金等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民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二)收到收入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开户银行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收入户存款月末余额必须按规定全部划入财政专户。划转后,本科目月末无余额。

  104 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按规定存入金融机构支出户的款项。

  二、支出户主要用于接收财政专户拨入款项、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及将该账户利息收入缴入财政专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款项与该账户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三、支出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二)收到支出户的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划拨支出户的利息到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基金支出时,借记“基础养老金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存款结余。

  111 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二、发生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的暂付款。

  121 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新农保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二、按规定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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