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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湘财社〔2010〕4号)


各市(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维护参保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1、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2、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
  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保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根据国家和省、市(州)及县(市、区)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保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新农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参加新农保的农民个人缴纳、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方式筹集的,用于发放参保农民养老金待遇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新农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单独的新农保基金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

  第七条 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分科目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结余实行省级集中运营,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

  第八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九条 基金预算是指新农保经办机构按照新农保制度和管理政策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新农保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新农保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新农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各地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三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保缴费农民人数安排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引导参保农民选择合适的缴费标准缴费。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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