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闽财行〔2008〕45号)
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压缩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08〕115号)精神,节约省直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支援灾区建设,现对《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07〕25号)有关规定补充说明如下: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设区市出差,除定点饭店外,可入住内部宾馆、招待所,住宿费在当地三星级定点饭店平均价格的80%以内凭据报销;到县(市)出差,可入住内部宾馆、招待所,住宿费在规定限额的80%以内凭据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