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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入闽旅游奖。组织省外旅游者,在福建省内停留2天以上(含住宿1晚),当年总量超过20000人次(含20000人次)的旅行社,可申请享受最高5元/人次的促销补贴。
  第十条 闽台双向旅游促进奖。为促进闽台旅游双向交流作出贡献的旅行社,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奖励。
  (一)组织台湾地区旅游者,或抵台湾旅游的港澳旅游者和外国旅游者,以团组形式取道闽台海空航线入闽旅游,在福建省内停留2天以上(含住宿1晚),享受15元/人次的促销补贴。
  (二)组织台胞旅游包机入闽旅游,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关条款奖励。
  (三)组织省外居民赴“金马澎”地区旅游或经“金马澎”赴台湾本岛旅游,享受最高10元/人次的促销补贴;如符合第九条情况,可同时享受第九条规定的促销补贴。
  组织省内居民赴“金马澎”地区旅游或经“金马澎”赴台湾本岛旅游,享受最高5元/人次的促销补贴。
  第十一条 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奖。组织入闽旅游包机、旅游列车,且组织的入闽游客在福建省内停留2天以上(含住宿1晚)的旅行社,可申请以下奖励。
  (一)旅游包机奖。组织省外游客包机入闽旅游,且每架次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每架次奖励5000元;组织境外游客包机入闽旅游,且每架次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每架次奖励l万元。
  (二)旅游专列奖。组织旅游列车入闽旅游,且每趟次人数在600人以上的,每趟次奖励6000元。
  第十二条 以上各项条款不重复奖励。当年营业收入、税收、利润等作为辅助考核指标。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旅行社,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的财政局、旅游局报送上一年度奖励书面申请,经所在地的财政局、旅游局初审后上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审核。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的审核确认。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成立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通过海峡旅游网站进行公示后下达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考查和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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