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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外〔2008〕20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旅游局,各旅行社:
  为了进一步加快福建旅游业的发展,拓展旅游市场,繁荣旅游经济,遵照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旅游局制定了《福建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办法。
  附:福建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奖励暂行办法

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

  附件:
福建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福建旅游业的发展,拓展旅游市场,繁荣旅游经济,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境内外旅行社 (须在我省设立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下同),均可申请奖励。
  厦门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奖励政策,设在厦门市的旅行社如组团前往省内其它设区市旅游并住宿一晚以上,亦可申请奖励。
  第三条 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奖励资金每年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第四条 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奖励资金分为四项:入境旅游奖;入闽旅游奖;闽台双向旅游促进奖;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奖。
  第五条 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奖励资金的项目实行申报制。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旅游局为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奖励资金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
  第七条 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发挥旅行社辐射带动作用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入境旅游奖。组织境外旅游者,在福建省内停留2天以上(含住宿1晚),当年总量超过1000人次(含1000人次)的旅行社,可申请享受10元/人次的促销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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