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项 目
考核方式
说明事项
案件办理
1、完成年度办案任务量;
2、市级法律援助中心自办案件数量不超过本中心年度办案量的30%;
3、县级法律援助中心自办案件数量不超过本中心年度办案量的50%,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量不超过本中心年度办案量的25%;
4、上一年案件归档率不低于80%,本年案件归档率不低于50%;
5、归档案卷合格率不低于90%;
6、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满意率达90%以上;
7、两年内没有发生经查证属实的针对本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的投诉或举报。
1、查看案件受理登记表、指派通知书存根;
2、查看归档卷宗;
3、电话回访受援人。
管理工作
1、市级法律援助中心掌握所辖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情况,对县级法律援助中心监督指导有力,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县(市、区)法律援助工作会议;所辖县级法律援助中心机构健全,专职工作人员均达到3人,无自收自支人员;专项经费均达到3万元以上;接待室均统一规范;案件受理、指派程序规范、文书使用、卷宗归档规范;
2、县级法律援助中心了解上级工作部署、工作重点;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对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能够有效管理,统一挂牌,统一公示内容。
1、召开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座谈会;
2、实地查看县级法律援助中心;
3、召开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座谈会;
4、检查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情况。
培训工作
1、市级法律援助中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持法律援助律师证、法律援助执业证人员和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2、县级法律援助中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针对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的培训。
1、查看培训文件材料;
2、查看近两年培训工作资料;
3、抽查被培训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