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司法厅每年开展一次省级优秀法律援助中心评选活动,并组织验收组赴申报单位,根据评选标准逐项考核。各项考核内容均符合评选标准的法律援助中心由省司法厅授予“优秀法律援助中心”称号。
(二)省司法厅对已获得省级“优秀法律援助中心”称号的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复验。各项复验内容符合省级优秀法律援助中心评选标准的保留称号,不符合省级优秀法律援助中心评选标准的取消称号。
(三)已获得省级“优秀法律援助中心”称号的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办理有偿案件或法律援助经费被挤占、挪用,一经查实,即取消称号。
五、奖励措施
首次获得省级“优秀法律援助中心”称号的法律援助中心,由省司法厅通报表扬并予以适当物质奖励。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省级优秀法律援助中心评选标准
考核项目
| 考核方式
| 说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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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 1、市级法律援助中心实有在编人员7人以上,其中专职律师3人以上;
2、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实有在编人员5人以上,其中专职律师2人以上。
| 1、查看机构编制文件、人员调令、任命文件。
2、召开全体工作人员座谈会。
| 所辖不超过6县(市、区)(含6个)的省辖市编制5人即为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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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使用
| 1、市级法律援助预算经费达到20万元以上,县级法律援助预算经费达到5万元以上;
2、全供事业性质法律援助中心经费帐户单列,行政性质法律援助中心经费科目单列;
3、制定程序明确、手续完备的办案补贴发放制度,办案补贴至少每两个月发放一次。办案补贴标准符合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 1、查看近两年财政局关于法律援助经费预算和拨付文件及相关票据。
2、到财务支付中心查看法律援助帐户和经费支出情况帐目。未经考核组查看视为该项不合格。
3、查看办案补贴发放帐目和票据,抽查领款人领款情况。
| 所辖不超过6县区的省辖市本级经费总额不足20万元,但人均经费连续二年居全省前五位即为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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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建设
| 1、设有方便接待受援人的独立接待室,有明显的标识,标明接待时间;
2、接待室设有公示栏和监督栏。公示栏内容包括法律援助无偿服务承诺、法律援助范围、条件、程序、经济困难标准等内容;监督栏内容包括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姓名、职务、照片、监督电话等内容;提供包含公示内容的法律援助手册或宣传单;设有咨询电话、接待记录,接待人员佩带统一上岗标识;
3、设有档案室、独立办公室。法律援助中心办公设备配置符合工作要求。
| 1、实地查看、与工作人员交流。
2、通过当地查号台查询接待室咨询电话。
| 1、独立接待室指与办公室分离、仅用于接待咨询的办公用房,面积不小于12㎡。
2、办公设备配置符合工作要求指配备有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及文件档案柜、法律法规数据库等办公设备。
3、市级法律援助中心办公面积不小于50㎡,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办公面积不小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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