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豫司文[2008]91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项检查的通知》(司发通[2008]51号)(略)转发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专项检查的内容
1.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否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职责;
2.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是否符合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要求;
3.司法鉴定机构每项核定的业务是否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4.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资金数额、业务范围的变更是否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5.司法鉴定机构是否超范围执业、是否组织非司法鉴定人执业;
6.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对《司法鉴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及标准、鉴定程序、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了公示;
7.司法鉴定机构是否遵守《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鉴定文书是否规范;
8.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建立了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全省所有司法鉴定机构均应对上述内容进行检查。
二、专项检查活动的步骤
1.司法鉴定机构自查(4月15日-5月3 1日):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上述内容进行自查,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内容,并在本阶段内解决所有存在的问题;
2.省辖市司法局检查(6月1日-6月15日):省辖市司法局对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检查,查司法鉴定机构存在的问题是否查准、是否得到解决,6月15日前,省辖市司法局及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要向省厅报告检查总结;
3.省厅组织核查(6月16日-6月30日):省厅对各地及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查或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和总结共性问题,查找原因,完善制度,研究对策,将发现的典型和突出问题进行通报,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司法部。
三、要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