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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工作意见的通知

  七、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物质保障

  18.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保证新闻宣传经费,配备新闻宣传工作需要的录像、照相、手提电脑等设备,确保新闻宣传工作的正常开展。

  19.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宣传互联网站建设,逐步实现网络宣传与其它媒体宣传同步。要为新闻宣传部门开通宽带上网,实现新闻稿件网络化传输,提高宣传工作时效性和工作效率。

  20.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逐步建立宣传资料数据库,分文字、图片、录音录像光盘等归类建档,并由专人保管和使用。

  八、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

  21.省司法厅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新闻发布工作。对监狱、劳教工作的宣传要严格工作程序和安全保密规定。

  22.省辖市司法局可以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适时组织新闻发布。组织新闻发布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当地党委宣传部批准,同时上报省厅备案。

  23.要规范新闻发布内容,主管宣传工作的领导要对新闻发布的内容严格把关,凡涉及党和国家及司法行政工作秘密的情况要严禁发布。

  24.新闻发言人的具体办事机构对外统称“新闻办公室”设在宣传部门,履行新闻发布职责,协调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九、加强新闻宣传工作规范化管理

  25.要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3]135号)、河南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重大案件宣传报道工作的通知》(豫政法[2005]34号)和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案件宣传报道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司文[2005]137号)等文件规定。各省辖市司法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工作管理制度和措施。

  26.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中央和外省新闻媒体的采访,必须报省厅宣传部门审查、备案。对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新闻媒体到司法行政机关采访的,必须呈报司法厅批准。

  27.坚决杜绝有偿新闻。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宣传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搞有偿新闻,一经发现将做严肃处理。对以记者名义进行诈骗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28.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宣传人员发往新闻媒体的稿件,须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宣传部门负责人签字,重大稿件须经主管领导审签。对违犯上述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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