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督职权
省司法厅聘请的政风行风监督员有权对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单位和法律服务行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政风行风情况实施监督,具有监督建议权、执法情况咨询权、参与相关工作检查权、转达人民群众意见权和警风警纪纠察权。
1、对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粗暴,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的,有权当场批评,责令改正,并可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通报。
2、对监狱劳教单位存在的执法不公,打骂、虐待、体罚罪犯、劳教人员等问题,可以直接向省司法厅反映;有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3、对司法行政机关及监狱劳教单位违规使用警用车辆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派人到场纠正。
4、对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单位、法律援助机构违反规定乱收费用的,可以予以制止。
5、对法律服务行业不诚信执业、乱收费、搞不正当竞争等可以制止,并向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反映,要求纠正。
6、监督员有权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处理,并反馈处理意见。
四、监督方式和任期
1、视察指导工作。省司法厅不定期地邀请政风行风监督员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视察指导工作。
2、召开座谈会,向监督员通报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情况,听取并收集他们对司法行政系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省司法厅应根据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访监督员,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并及时将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文件、信息、简报等寄送监督员,便于了解工作,及时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
4、明查暗访。监督员可以采取明查暗访形式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部门、各单位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咨询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反映司法行政机关和干警、法律服务人员违法违纪等问题,并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5、监督员可以深入群众,收集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向省司法厅反映。
6、监督员可以随时向省司法厅反映情况,反馈信息,咨询问题,就司法行政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7、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后,省司法厅根据需要商定是否继续聘任。
8、监督员因工作变动或身体状况等不宜继续担任时,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再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