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严格条件,依法办事。根据司法部《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
26条规定,申请延续的条件按照第
14条规定执行。各地在审查延续申请的材料时,要重点审查鉴定机构的执业场所、资金、业务范围、仪器设备及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有效期内司法鉴定业绩等。其中,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要按照
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执行;其他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按照不低于其设立鉴定机构时的配置为原则,鼓励配置更多的开展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审查中要秉公办事,不走过场,不能流于形式。
予以注销《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机构和人员,各省辖市司法局要及时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副本、司法鉴定机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与可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延续申请同步进行。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其全体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可以一并提起使用期延续申请,以保持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有效期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致。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未届满,其个别人员《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的,可单独提起延续申请,但有效期应与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五)今后,《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工作进入常态化,不再集中办理。但年度登录时即将届满的,也可以在登录时一并办理,先延续使用期再进行登录。
(六)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延续工作,由省厅直接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应于使用期届满60日前,申请省厅派人进行执业场所、仪器设备、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的考察;使用期届满30日前向省厅提交申请材料。其他程序按照全省统一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