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一)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年末应对下一年度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作出计划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请示。要求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请示,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
1、立项申请报告;
2、《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申报表》;
3、规范性文件初稿;
4、起草说明;
5、项目依据的正式法律、法规、规章等文本。
规范性文件制定请示和申报材料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拟定下一年度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对计划外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起草:
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组织起草,可以确定由其所属一个或者几个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行政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组织起草,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者几个所属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部门职权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以一个行政部门为主,其他行政部门配合。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人员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起草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其他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的,起草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与其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或机构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形成送审稿报制定机关。报送审查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
3、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4、对有关方面有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